通 知
各相关业务单位:
各单位如需开具仓储费发票,须在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(第四季度的12月25日前)申请开具上季度相关发票,超过此期限未申请开票的单位,将视同放弃开票,我单位日后将不再开具相关业务发票。
特此通知。
首钢鹏龙钢材有限公司
2019年4月23日